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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1988-04-0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冯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86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谷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山前路46弄2号前科劣迹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强制措施2017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813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冯谷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冯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冯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冯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叶利民(签章)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周玲玲(签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