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21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1988-02-01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1刑初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某出生日期1988年2月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嘉祥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8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63号指控事实2017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重庆牌燃油二轮车,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姜家屯村口的204国道加油站出发,行驶至姜家屯内的一条南北路上时,与路边的行人发生纠纷,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后经对刘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侯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