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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1987-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显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34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孙显刚 出生日期 1987年7月1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文盲  职业 无业 住址 山东省莱西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1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显刚预谋盗窃后,在青岛市市北区x路x号“x美容养生馆”,从门外使用木棍将被害人孙某放于室内的OPPO-R516G手机一部,VIVO-X7PLUS-128G手机一部挑出,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55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显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显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显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二、责令被告人孙显刚向被害人孙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8月2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昊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