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198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2017)云2801刑初725号杨家红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景洪市
刑事案件
一审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725号 开庭日期:2017年11月28日。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家红,出生日期1987年5月26日,民族哈尼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址墨江县,暂住景洪市。 犯罪前科:无。 强制措施:2017年7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景检公诉刑诉【2017】756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3日20时20分,被告人杨家红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景洪市宣慰大道某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家红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9.11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在拘役六个月以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家红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家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云伟 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 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梦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