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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1987-02-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世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85刑初506号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王世鹏
 
 
 出生
 日期
 
 
 1987年2月2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
 证号
 
 
 籍贯
 
 
 河南省登封市
 
 
 住 址
 
 
 原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桂鑫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帅琼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登检刑诉[2018]396号
 
 
 
 
 指控事实
 
 
 2018年5月16日16时许,在登封市区少林大道阳城路,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王世鹏驾驶的豫XXXXXX号轿车进行排查,被告人王世鹏为逃避处罚,驾驶车辆突然踩油门逃离现场,致使辅警张军被带翻在地,并被拖行约5米,至张军右膝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王世鹏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指控罪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王世鹏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立案时间
 
 
 2018年9月7日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王世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鹏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世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世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世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牛文强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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