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1987-11-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明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53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明洋出生日期1987年11月15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463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王明洋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驾驶一辆逾期未年检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虹桥中路160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明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明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自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建钦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