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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1986-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晓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2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周晓飞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晓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96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晓飞在登封市区大禹路桥头附近“夜味”农家乐饭店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沿登封市区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嵩皇宫”酒店南边路段时,撞上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韩星,致周晓飞、韩星受伤,电动车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晓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周晓飞的血醇含量为192.4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周晓飞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2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周晓飞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周晓飞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晓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晓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晓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晓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