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1986-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广兴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1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广兴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08202033住址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孙家沽村54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09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6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孙广兴驾驶鲁BF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崇明岛路舟山岛街路口西侧,与逄文辉驾驶的鲁B5H3**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广兴驾车逃离被逄文辉拦住。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孙广兴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广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广兴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广兴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广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赵琳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孙广兴出生日期1986年8月2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08202033住址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孙家沽村54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09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6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孙广兴驾驶鲁BF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崇明岛路舟山岛街路口西侧,与逄文辉驾驶的鲁B5H3**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广兴驾车逃离被逄文辉拦住。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孙广兴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广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广兴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广兴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广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赵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