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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198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也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17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黄也宝出生日期1986年7月30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152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0月31日夜,被告人黄也宝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驾驶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时代广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黄也宝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有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黄也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也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