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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198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娄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28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1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F73**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地花园附近时,与丁某某停在路边的鲁B31E**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娄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单梦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