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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198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赞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55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赞勇出生日期1986年4月5日职业无业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487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赞勇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德力西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当场未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赞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赞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自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徐建钦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