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21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1986-04-0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施洪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213刑初21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施洪裕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前科劣迹无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甬奉检刑诉[2018]118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人沈海玲起诉日期2018年4月23日指控事实2018年2月5日晚,被告人施洪裕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从本区华信大酒店出发驶往岳林街道绿都小区。22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岳林街道中山路与斗门路路口公交车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在被告人施洪裕的送检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45mg/100ml。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意见无判决理由被告人施洪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洪裕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施洪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许亚代书记员方婷婷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