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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1986-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26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挺出生日期1986年12月20日职业无业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11日被罚款500元强制措施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254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6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赵挺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7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望河路与丹霞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赵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乐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