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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1986-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校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63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校栋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住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6年9月1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638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2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崔校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XXXXXX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泰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一村村委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物证检验报告认定:在送检的崔校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校栋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校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刘兴俐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臧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