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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5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1986-11-3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李作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5刑初209号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李作林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30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住址
 
 
 莱西市
 
 
 特殊身份
 
 
 无
 
 
 
 
 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9年7月9日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在缓��考验期内非法持有毒品于2009年7月10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2年2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2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强制措施
 
 
 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8]236号
 
 
 
 
 指控事实
 
 
 一、故意毁坏财物
 2017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作林因感情问题酒后窜至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村被害人史某贵大棚处放火点燃大棚,造成大棚内编织物等物品及部分油桃树被烧毁。经价格认定,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843元。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二、变造身份证件
 2017年9月,被告人李作林因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用粘贴自己照片的方式变造他人的驾驶证归自己使用。
 被告人李作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指控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指控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变造身份证件罪
 
 
 
 
 量刑建议
 
 
 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变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作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作林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作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作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克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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