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132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198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李小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321刑初13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李小娟
 
 
 出生日期
 
 
 1986年10月24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983198610242846
 
 
 
 
 住址
 
 
 湖北省随县唐县镇两水村七组97号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11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羁押场所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18年6月8日
 
 
 适用程序
 
 
 刑事速裁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秦旸、张萍
 
 
 
 
 起诉书号
 
 
 随县检刑诉[2018]111号
 
 
 
 
 指控事实
 
 
 2018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小娟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后载叶康琪、叶明灿行驶至随县唐县镇骕骦中路106号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对向行人张启明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启明(女,殁年77周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小娟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李小娟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张启明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公证,共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0000元,获得了其对被告人李小娟犯罪行为的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李小娟具备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小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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