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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1985-03-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程平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879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程平 出生日期 1985年3月28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前科情况 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932号 指控事实 2016年5月1日,被告人程平来到本市青羊区少城大厦门口,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柯某与停放在此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500元),后逃离至青羊区人民西路和东城根路口被挡获,现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系累犯。 辩护 意见 被告人程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实际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对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一 来自